在全面从严治党的背景下,党中央提出的“四种形态”监督执纪理念,成为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的鲜明标识,这一理念由“咬耳扯袖、红脸出汗”到严肃查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,贯穿从轻到重、由浅入深的全链条,彰显了党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的治党方略,也体现出对党员干部既严管又厚爱的原则,深入理解和精准运用“四种形态”,对于巩固党长期执政的政治基础,具有重要理论和实践价值。
“四种形态”最早由中央纪委提出,后来在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及多次中央纪委全会上被反复强调,其内容分别是:第一种形态是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,让“红脸出汗”成为常态;第二种形态是党纪轻处分、组织调整;第三种形态是党纪重处分、重大职务调整;第四种形态是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直至司法处理,这四种不同层次的执纪力度,既体现纪律的刚性,又体现组织的关怀,是管党治党科学化、精准化的重要体现。
从实践看,第一种形态是基础,关键在于抓早抓小、防微杜渐,对党员干部苗头性、倾向性问题及早提醒、谈话函询,是防止小错酿成大祸的重要手段,如今,在基层党组织中,谈话提醒、批评教育日益常态化,促使党员干部常怀敬畏之心,自觉遵守纪律,这种做法不仅减少了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,也使党的组织生活更具活力。
第二种形态则侧重于对一般性违纪问题及时处置,既起到惩戒作用,又为干部改正错误提供机会,这部分工作往往涉及纪律轻处分或者组织调整,旨在通过一定的组织措施督促党员干部及时纠正问题,避免滑向更深层次的违纪甚至违法,它在维护党纪的严肃性同时,也体现了教育与挽救的初衷。
第三种形态主要应对较为严重的违纪行为,如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、组织纪律、廉洁纪律等,通常会给予党纪重处分及重大职务调整,此形态的核心是坚持有错必纠、有纪必执,强化震慑效果,在党的纪律建设中,这一形态体现出从严治党的鲜明态度,通过公开通报、典型案例等形式,增强党员干部对纪律的敬畏意识。
而第四种形态则是针对极少数严重违纪且涉嫌违法犯罪的党员干部,这一形态强调纪法贯通、法法衔接,不仅要在党纪层面严肃处理,更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,确保党内监督与国家法律监督有效衔接,这不仅维护了党纪的权威,也维护了国家法律的严肃性,彰显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的坚定决心。
“四种形态”的提出,深刻改变了过去“一刀切”式的纪律审查思路,它不是简单的惩治腐败工具,而是集教育、监督、惩处、保护于一体的综合治理机制,尤其在实践中,监督执纪工作不断向基层、向日常延伸,从案后惩治走向案前预防,推动党内政治生态持续净化。
同时,精准运用“四种形态”也需要把握以下几个关键:一是坚持问题导向,发现问题及时处置,不能“高高举起、轻轻放下”;二是分类施策,避免“一刀切”,做到宽严相济;三是注重程序规范,严格依规依纪依法,确保每一个处理决定都经得起检验;四是坚持教育与惩治相结合,既让党员干部感受到纪律的锋芒,也感受到组织的温暖。
从制度层面来看,“四种形态”不仅是执纪的策略,更是制度创新的重要成果,它有助于推动纪检监察机关由“以惩为主”向“惩防并重”转变,有助于实现纪法贯通、法法衔接,也为党内监督体系的完善提供了实践支撑,实践证明,“四种形态”并不是割裂的,而是层层递进、相互衔接,形成了系统、完整、科学的监督执纪体系。
提示:
“四种形态”不仅是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的核心抓手,更是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现实要求,要真正把“四种形态”落到实处,就必须持续强化日常监督,提升党员干部的纪律意识和规矩意识,使纪律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,筑牢党长期执政的根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