浙江宁波委常委褚银良被中纪委调查|褚银良个人资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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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更新:2022-11-03 20:05:32

  浙江宁波委常委褚银良被中纪委调查|褚银良个人资料

  原标题:宁波市委原常委、鄞州区委原书记褚银良受到开除党籍、开除公职处分

  据浙江省纪委监委消息:日前,经中共浙江省委批准,浙江省纪委监委对宁波市委原常委、鄞州区委原书记褚银良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。

浙江宁波委常委褚银良被中纪委调查|褚银良个人资料

  2019年4月22日,生态环境部通报7起典型案例问责情况:浙江省违法违规围填海问题突出。中央环保督察发现,近年来,宁波、温州、舟山等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和相关区县政府违法实施大量围填海工程,生态环境保护乱作为问题突出。其中,宁波市相关区县未经审批违法实施7个填海围垦工程,违法围填海1.03万公顷;温州市及相关区县在未取得海域使用权的情况下,违法实施5个滩涂围垦项目,填海2300余公顷;舟山市有23宗围填海项目未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,且未恢复海域原状。2015年7月至督察期间,原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厅在重点河口海湾违规审批77宗围填海项目,且各级海洋部门未按要求及时制止违法围填海行为,监管明显失职失责。

  2022年5月7日,据浙江省纪委监委消息,宁波市委原常委、鄞州区委原书记、宁波市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原党委书记褚银良涉嫌严重违纪违法,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。

  褚银良个人资料:

  褚银良,男,1965年6月出生,汉族,浙江余姚人,1987年3月参加工作,1986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。天津大学研究生学历,工学硕士,高级工程师。曾任浙江省宁波市委常委、鄞州区委书记、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党委书记。

  曾任辽阳县委副书记、县长,辽阳县委书记;

  1980.09-1984.09 天津大学土木工程系建筑结构专业学习

  1984.09-1987.03 天津大学研究生院土木工程系结构工程专业学习

  1987.03-1992.05 浙江省宁波市城乡建委干部,1990.03建工处副处长

  1992.05-1994.11 浙江省宁波市中房公司副总经理、党委委员

  1994.11-1999.07 浙江省宁波市甬江新区管委会委员、宁波市五环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、党委委员,1995.03甬江新区党工委委员

  1999.07-2000.04 浙江省宁波市科技园区管委会主任助理、党工委委员兼宁波市五环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

  2000.04-2001.12 浙江省宁波市城乡建委党工委委员、主任助理

  2001.12-2002.04 浙江省宁波市建委党工委委员、主任助理

  2002.04-2004.09 浙江省宁波市建委副主任、党工委委员

  2004.09-2007.02 浙江省宁波市建委副主任、党工委委员兼市东部新城开发建设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、党委副书记

  2007.02-2007.08 浙江省宁波市东部新城开发建设指挥部总指挥、党委副书记、市建委副主任(兼)

  2007.08-2008.05 浙江省宁波市政府副秘书长(正局长级)、办公厅党组成员

  2008.05-2014.02 浙江省宁海县委副书记、代县长,2009.02县长 [1]

  2014.02-2016.12 浙江省宁海县委书记、宁波南部(宁海)滨海新区党工委书记(兼)

  2016.12-2017.04 浙江省宁波市委副秘书长

  2017.04-2018.08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[2-3]

  2018.08-2018.10 浙江省宁波市委常委、鄞州区委书记 [4]

  2018.10-2022.11 浙江省宁波市委常委、鄞州区委书记、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党委书记。

  褚银良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带走调查:

  2022年11月,褚银良被开除党籍和公职。

  经查,褚银良丧失理想信念,背弃初心使命,授意他人伪造证据,对抗组织审查;违背组织原则,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,在干部选拔任用中为他人谋利;长期由私营企业主支付个人餐饮费用,默许身边人到私营企业吃“空饷”;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项目落户、获得国企投资、获取经营资质、土地出让等方面谋取利益,非法收受巨额财物;意图通过巨额行贿逃避查处;滥用职权,为特定关系人谋取私利,造成恶劣社会影响。

  褚银良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、组织纪律、廉洁纪律、生活纪律,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职务犯罪,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、不收手,性质严重,影响恶劣,应予严肃处理。依据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》等有关规定,经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省委批准,决定给予褚银良开除党籍处分;由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;终止其宁波市第十四次党代会代表资格;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;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,所涉财物一并移送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