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件受理后,考虑到双方系婆媳关系,法官希望通过调解解决该纠纷。法官了解到,黄某之所以要求分割,是担心自己的养老问题,害怕儿媳拿走赔偿款后就不管自己了,吴某则是顾虑到孩子需要抚养,花销很大。调解之初,双方对分配比例各执一词,互不相让。后经耐心劝导,双方最终就赔偿金的分割达成一致意见,吴某当场将赔偿款中的12万元支付给了黄某。至此,一场由分割赔偿金引发的婆媳之争落下帷幕。
2023年,田某因务工时意外去世,用工单位赔付田某死亡赔偿金、丧葬费、子女抚养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20万元并汇至吴某(田某妻子)的账户。收到该款项后,吴某表示愿意支付黄某(田某母亲)3万元赡养费,但其余款项与黄某无关。黄某认为,赔偿金系对田某生命的补偿,而自己作为田某的母亲,应有赔偿金的分配权。多次向吴某索要无果后,黄某将吴某诉至息烽县人民法院小寨坝人民法庭,请求合理分割田某的死亡赔偿金25.4万余元。
案件受理后,考虑到双方系婆媳关系,希望能够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该纠纷,法官先分别通知黄某和吴某到法庭进行沟通。
经了解,黄某之所以要求分割是担心自己的养老问题,害怕儿媳拿走赔偿款后就不管自己了;而吴某则是顾虑到自己有孩子需要抚养,花销很大。
了解双方心结之后,法官立即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面对面调解。调解过程中,双方一开始对分配比例各执一词、互不相让。为避免矛盾升级,承办法官不得不暂停调解,案件一时陷入僵局。
为破开僵局,承办法官决定与双方当事人进行“背对背”沟通,细心分析矛盾纠纷产生的原因,搭建沟通桥梁,疏通婆媳之间关系的堵点。双方最终就赔偿金的分割达成一致意见,吴某当场向黄某支付了12万元赔偿款。
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冯沁涓介绍,死者的遗产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完全不同,不同表现在:一是财产产生的时间不同。死亡赔偿金是在受害人死亡后产生;遗产属于死者生前积累所遗留下来的财产。二是权利主张的主体不同。死亡赔偿金是被侵权人死亡后,其近亲属向侵权人提出权利主张。而遗产则是由遗产继承人根据法律规定对财产进行分配。三是权利人范围不同。死亡赔偿金的提出主体只能是死者近亲属,而遗产分配的主体可以突破近亲属范围,如死者在生前可以指定非近亲属继承。四是分配原则不同。对于死亡赔偿金的分配,需要根据近亲属与死者生前共同生活状态、紧密程度及经济依赖性等因素进行适当分配;而遗产分配是有合法遗嘱的按遗嘱约定执行,没有遗嘱或遗嘱无效的,按照法定继承原则处理。
“所以,死亡赔偿金不属于受害人的个人遗产,不适用遗产继承相关法律规定,无需用死亡赔偿金清偿死者生前债务。”冯沁涓表示,死亡赔偿金的分配主要根据近亲属与死者生前共同生活状态、紧密程度及经济依赖性等因素进行确定。
法院表示,死亡赔偿金并非死者遗产,而是对死者家属整体预期收入损失的一种财产性损害赔偿。死亡赔偿金的分割,应根据赔偿权利人与死者关系的远近、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、对死者经济的依赖程度、生活保障来源等情况进行合理分配。在处理死亡赔偿金分割纠纷时,需要综合情理和法理,也要考虑未成年子女以及年迈父母的情况,合理确认分配比例。